案情: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齿轮产品的公司。1991年10月3日,甲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飞 天”商标。1998年3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在自己生产的齿轮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的“飞 天” 注册商标,使用期为4年,使用费为每年25万元。之后,甲公司到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200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国家商标 局递交了“飞天”商标的续展申请书。2002年1月,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丙公司生产的使用“飞天”注册商标的齿轮产品。经查明,丙公司与乙公司 曾达成一份关于许可使用“飞天”商标的协议,但未经甲公司同意。2002年2月2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 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于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注册商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 见认为,甲公司作为“飞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有向商标局进行续展申请的权利,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丙公司在其齿轮产 品上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宽展期的六个月内提出续展 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之前,法律对注册商标不予保护,续展申请人无权以商标权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
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与续展期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限制,而非一经注册即可无限期地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 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给予法律保护。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无法再以其注册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得以继续享有专用权,使 该注册商标继续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为商标权人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所规定的期间被称作续展期,它包括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如 果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在这段时间内申请续展注册;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也即所谓的宽展期,商标权人如果未能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 内申请续展的,仍可以办理续展手续。换句话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即商标权人申请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期间,也就是申请继续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期 间。续展申请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效期届满之下一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如果续展申请最终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于是,在注册商 标有效期满后至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之间会出现一特殊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