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乐网贷相关负责人康某、韩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的报道不胫而走。据了解,这也是P2P平台案件中,首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平台负责人。
事实上,像乐网贷这样的平台并不少见。去年10月以来,P2P平台兑付危机频现。根据网贷之家统计,2013年出现提现困难的或者倒闭的平台达74家之多,而出现问题的平台很多与乐网贷相似,有自融的性质。但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司法方面并无定论。
随着乐网贷平台案件的进展,司法方面的态度似乎越来越明确,那些自融平台老板头顶,已然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
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消息称,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在明知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近日,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类似“自己为自己托管”的手法在信息极不对称的P2P行业并不少见。因为投资人多是个人投资者,而且有本职工作,缺少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监管缺失,事后惩罚不明确,一些平台也有做假的冲动。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这类现象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警惕,但相关监管细则迟迟未出台。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上述乐贷网的案例揭开了这样一个似乎被有意无意忽略的尴尬局面: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司法标准判断,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部分坚持居间模式的平台,资金直接从投资人转入借款人账户,平台不经手资金,可否规避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表示,借款人通过这个平台去集资,设立这个平台的机构,和借款人构成“共犯”,依然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P2P模式运行过程中,是否合法的的判定标准,主要是第一条: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戴辉勇分析称。然而,对P2P行业来说,“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金融牌照一直空缺。如果按照法律界人士的上述分析,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监管部门的态度一直是默许和放水养鱼。在这个前提下,司法方面也就难免遭遇一个尴尬的局面:在问题平台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法不责众已经不合时宜;一刀切又有悖于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愿望。
如果乐网贷平台案件最终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很可能将成为行业标志性事件,也将对行业未来的发展及类似案件的审判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