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姨妈”商标无效宣告案再审判决看行政诉讼的“全面审查”原则

202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4月21日媒体予以发布。在该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美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40号行政判决书)位列其中。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厦门美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美柚)对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康智乐思)申请注册在第38类提供在线论坛等服务上的第13379061号“大姨妈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国知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北京康智乐思不服国知局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判决国知局败诉。国知局及厦门美柚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厦门美柚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中增加了在国知局无效宣告程序及一审、二审程序中从未主张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不良影响的理由。

再审判决明确厦门美柚在上述全部程序中从未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但再审判决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再审案件合法性审理范围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规定,可以对厦门美柚在上述全部程序中从未主张的新理由在再审程序中直接进行审查。况且,如果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注册的绝对条款,就应当被禁止。再审判决直接判定将“大姨妈”作为商标与我国文化传统不相符,有损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应当宣告无效。再审判决认为,国知局被诉无效裁定没有认定争议商标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有所不当。再审判决同时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国知局被诉无效裁定结果正确。

本案值得研究的地方在于,既然再审判决适用厦门美柚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主张的、行政程序及后续两审行政诉讼程序据以审理的《商标法》第十一条,已足以对争议商标注册合法性做出裁判,并且 在再审程序庭审所谓“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环节,国知局及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均强烈反对再审就厦门美柚直至再审程序才主张的十条一款(八)项新理由直接进行审理,再审判决为什么一定要在再审程序中主动追加审查不良影响问题,并因此成为典型案例发挥案件指导作用?

再审判决引据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019年9月17日发布的《最高法院判例: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对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点归纳包括:“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

长期以来,商标评审程序一直以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决程序自居。在审理方式、程序要求、证据规则等方面,一直努力比照民事司法程序。基于这样的定位,商评委一直以为“不告不理”原则是现代各国诉讼法所普遍确立或实际执行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以确保审理中立、维护裁决公正。但事实上,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设定这样的审判原则。商标评审程序以”不告不理“原则进行案件审查,其本身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中的全面审查可以不受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拘束。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商标评审机关确实应该向再审判决中体现出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勇于创新的精神学习。

(责编:yuguofu  审校:fei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