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老三”告赢商标评审委员会取得“韩老大”商标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企业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商标法》实施最后一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使韩老三最终于拥有了“韩老大”商标。 据了解,从1983年开始做扒鸡生意的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企业状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12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商标法》实施最后一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使韩老三最终于拥有了“韩老大”商标。

  据了解,从1983年开始做扒鸡生意的韩庆忠在潍坊小有名气,人称韩老大,后来他的同母异父弟弟老三韩庆和也做起了扒鸡生意,两人的生意都很好,并展开了竞争。1998年5月21日,韩老三到潍坊市商标所提出了注册“韩老大”、“韩老二”、“韩老三”联合商标的申请,当时商标所经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告。后来,韩老大提出异议,要求商标所撤销已经初步审定的“韩老大”商标。

  2000年6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韩老三申请的“韩老大”商标进行了核准注册。同年10月23日,韩老大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不当商标申请,认为韩老三注册的“韩老大”商标侵犯了自己先取得的商号权和自己的姓名权。在新商标法实施的前一天——2001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维持韩老三注册的“韩老大”商标。后来,韩老大不服,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韩老三对此结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法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虽然裁定书于2001年12月7日交邮,但商评委的裁定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判决撤销该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卢金增、刘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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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