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皇后”高敏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获赔稿酬17万

日前,跳水皇后高敏诉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向高敏支付报酬人民币17万余元。 高敏系《追梦》一书的作者。为出版发行该书,2005年4月9日,案外人陈志钢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涉案

  日前,“跳水皇后”高敏诉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向高敏支付报酬人民币17万余元。

  高敏系《追梦》一书的作者。为出版发行该书,2005年4月9日,案外人陈志钢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出版发行后,出版社未依约支付报酬,高敏向一中院起诉上海文艺出版社,要求支付稿酬。后因上海文艺出版社系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的一个部门,对外民事责任由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负担,故被告变更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诉讼中,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对所涉作品的作者为高敏未提出异议,但双方当事人对于陈志钢签订合同时的身份各执一词。高敏认为,陈志钢是作为其代理人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则坚持合同的相对方就是陈志钢,并且否认陈志钢曾向其提供过表明代理关系的书面文件,故高敏主张报酬等相关合同权利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敏有关陈志钢系其签约代理人的陈述虽然得到了陈志钢的确认,但尚缺乏证据证明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的另一方上海文艺出版社已知晓此情况,况且从涉讼《图书出版合同》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分析也难以直接判断陈志钢是以代理人身份签署合同的。由于陈志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庭声明有关其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所产生之一切权利均由高敏行使,故高敏有权针对上海文艺出版社未在约定期限内付酬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请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出版社继续履行付酬义务及支付滞纳金。高敏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至少向乙方支付5万册起印数的版税”计算报酬依法有据,法院遂判决《图书出版合同》终止,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向高敏支付报酬人民币174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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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