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7年4月16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的中国汽车配件(春季)交易会上,北京市 汽车内燃机配件厂展销了带有"北内"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产品(四配套、起动机、冷却水泵等)。烟台市工商局认为,该厂在汽车配件产品上使用"北内"商标, 已构成对北内集团总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内"商标的仿冒,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规定,该配件厂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销售; 2.拆除查扣商品上的侵权标识,并监督销毁,商品退还原单位;3.罚款26400元,上缴国库。
1997年5月9日,北京市内燃 机配件厂不服烟台市工商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烟工商标处字[1997]第3号),向山东省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1.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北 内集团总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内燃机商品上注册了"北内"商标,没有在第12类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注册"北内"商标,而该厂是在汽车零 配件商品上使用"北内"商标,认定仿冒北内集团总公司的产品的说法有误。2.适用法律错误。该厂使用"北内"商标的商品是汽车零配件,而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内燃机,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内燃机"不包括汽车、拖拉机等的发动机,更不包括汽车零配件。因此,汽车零配 件与内燃机不是类似商品,不能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1)项的规定。而且,北内集团总公司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打上"北内"注册商标,系冒充注册商标行 为,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3.由于烟台市工商局违法查扣该厂产品,不仅使该厂推动了在展销会上销售产品、订立合同的机会,而且也给该厂在运输 费、人力等方面带来损失,总计损失额达360万元。要求烟台市工商局退还扣留该厂的人民币2万1千元,共赔偿该厂损失79万元。
1997年7月8日,烟台市工商局经研究决定,撤销对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的烟工商标处字[1997]第3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将重新作出处罚。
案件评析
北内集团总公司曾对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在汽车零配件商品上注册的第742372号"北内"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过注册不当申请。 1996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及图形商标于1982年注册,其指定使用商品为柴油机、汽油机。1994年又将 "BEINEI及图"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内燃动力设备。上述时间均早于被申请人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的"北内"商标注册时间。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前身为 北京内燃机总厂,为隶属于郑州市经委的特大型企业,建厂已有近40年的历史,1993年发展成集汽车、汽车零配件、内燃机及其零部件等产品为一体的大型企 业集团公司。北内作为特大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了"北内"商标的知名度。"北内"商标的汽油机、柴油机多次获国家级和北京市级奖,在国内有一 定的知名度,其实际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申请商标与被申请商标虽不属类似商品,但由于申请人北内集团总公司的"北内"商标在国内特别是汽车行业的知名度, 其实际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因此,在销售市场,必然导致消费者将两者混淆,从而造成产源误认,给申请人的信誉及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根据以上理由,被申请商 标实际上是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内"商标的仿冒,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注册不当行为。根据《商标法定实施细则》第25条 (2)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申请人北内集团总公司所提注册不当理由成立,北京市内燃机配件厂注册的第742372号"北内"商标应予撤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