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4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内蒙古、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大林集财[2001]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1]834号

2001-11-09国家税务总局


  黑龙江、内蒙古、海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大林集财[2001]1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和该企业申请,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企业试点集团,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同意该集团全资控股的30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1年度由其母公司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集团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所规定的就地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其他成员企业应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1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2001年度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 业
  名 称


  所
  在 地

1

松岭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2

新林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

3

塔河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4

呼中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5

十八站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6

阿木尔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7

图强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8

漠河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

9

韩农园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

10

加格达奇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1

林田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2

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旗大杨树镇

13

丽雪精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4

林木产品经销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5

大兴安岭电力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6

大兴安岭地区新华书店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7

大兴安岭物资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8

大兴安岭液化气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19

大兴安岭煤碳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0

大兴安岭商贸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1

大兴安岭烟草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2

大兴安岭造林总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3

大兴安岭农机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4

大兴安岭产业发展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5

大兴安岭水产公司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26

深圳龙韵木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27

海南兴林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28

深圳市绿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

29

大连兴安宾馆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30


  大兴安岭大连经贸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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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