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商务厅 2004年5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内地驻港澳地区"窗口公司"管理模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0号)和2004年4月8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适应我国恢复对港澳行使主权和内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现就改革我区驻港澳地区的桂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江公司")和新南桂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南桂公司")的管理模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取消两公司"窗口公司"的称谓。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不再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区在港澳地区的企业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

  二、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后,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为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和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的重点联络企业,接受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的领导,积极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交办的任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9月批准成立的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是桂江公司在内地的投资母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新南桂公司的全部出资划转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新南桂公司作为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者身份统一管理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在经济上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脱钩后,我区在港澳地区的其他企业,依照产权关系,由其内地投资母体承担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

  五、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过程中,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理和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对债务重组亏损问题以及需要核销的事项,由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经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审计核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以及港澳地区的法律、法规,尽快对原"窗口公司"提出具体的改革措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资产、财务、人事、投资决策等方面的机制。按相应的人事管理权限聘任桂江公司和新南桂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并将聘请情况书面报告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

  七、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后,广西桂江有限责任公司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八、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后只负责接待安排自治区四大班子正副职领导,所需经费按审定的计划由自治区财政厅予以核拨,年终由有关部门核销。区直有关部门委托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办理的事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支付。

  九、桂江公司、新南桂公司脱钩后,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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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