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本指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引要点如下: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

  2.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3.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

  4.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第三条 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申请:

  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

  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及在本公司开设相应的资金结算帐户。

  第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函(以法人名义出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批复文件或许可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20万元人民币,由商业银行在申请时一次性向深交所交纳。席位一经设立不得退回,但经深交所批准可以转让。

  第九条 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用于保管和处置质押股票,以及与质押股票相关的配股认购等,商业银行不得将该席位用于自行买卖证券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资金结算帐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交法人结算协议并指定资金结算帐号。

  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结算制度,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一个特别席位作为主结算席位。

  第十二条 每一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缴纳结算基准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须保证质押股票为自营股票,不存在权属争议。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股票质押行为真实、合法 、有效。

  第十四条 质押股票是否冻结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商定。未冻结的质押股票可以在特别席位直接卖出,冻结的质押股票必须经本公司解冻后方可卖出。质押股票的权益,分派到特别席位。选择冻结的质押股票,红股及认购的配股一并冻结。

  第十五条 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第十六条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

  第十七条 股票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500万股以下(含500万股)按质押股票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超过500万股部分按质押股票面值的万分之一收取。本公司从证券公司的清算头寸中扣减。

  第十八条 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完成后,商业银行可向本公司申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同一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解除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

  特别席位代码、解除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数据接口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0)。

  2.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3.本公司将确认解除质押的股票从商业银行的特别席位转至证券公司的席位。

  4.冻结的质押股票,解除质押登记后,自动解冻。

  第二十条 办理股票解除质押登记业务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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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