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印度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早,比中国早100多年,目前已形成颇具其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印度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包括经由《2005年专利(修订)案》修订的《1970年专利法》、《2000年设计法》、《1999年商标法》、《1957年版权法》、《1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印度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早,比中国早100多年,目前已形成颇具其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印度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包括经由《2005年专利(修订)案》修订的《1970年专利法》、《2000年设计法》、《1999年商标法》、《1957年版权法》、《1999年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等。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印度知识产权立法深受英国影响,部分殖民时期英国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一直沿用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为跟上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适应其本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印度适时地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无论是对哪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何种程度的修改,印度始终坚持“履行国际承诺的同时坚决维护国家利益”,而且在各种场合都直言不讳地宣扬这一原则。
一、印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
(一)专利法
1、《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
印度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英殖民主义者统治时期的1856年。当时,英国统治者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控制整个印度市场。《1856年印度专利法》的制定是以1852年的《英国专利法》为参考范本,赋予新制造技术发明人14年的专利独占权。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1872年专利与设计保护法》和《1883年发明保护法》,并于1888年将上述两部法律合并为《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1911年,印度正式颁布了《印度专利及设计法》,该法为印度首部专利保护领域的综合性立法,使印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该法规定,专利权人拥有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授权他人制造、销售和使用其专利发明的独占权。该法一直实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专利法》取代。
2、《1970年专利法》
印度于1947年独立后开始自己着手制定的《专利法》,以因应国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为此,印度政府分别于1948年和1957年成立了两个专门委员会对《1911年专利法》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两个委员会于1953年和1965年两次向议会提交《专利法草案》,但均遭议会人民院否决。直至1970年,印度议会才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专利法》,即《1970年专利法》,该法主要基于几位资深法官于1950年及 1959年提交的立法建议报告制定而成,其特点为:
(1)授予专利的目的是鼓励发明,促进发明的商业化利用(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该法规定自专利授权日起满3年,在公众的合理要求未能得到满足,或公众无法以合理价格获得此专利发明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请求专利局授予其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中央政府亦可要求专利局对该专利处以权利许可,以使他人可以实施该专利。强制许可与权利许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利局向专利权人发出通知,强行要求其授予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而后者则是专利局在事先不通知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在该专利的文档上印上“权利许可”的字样,然后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布)。
(2)授予专利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
(3)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以及方法专利。
(4)对于药品、食品及农用化学品等产品本身不能授予产品专利,只对其生产过程授予方法专利(该项专利保护制度的制订是出于保护印度脆弱的民族工业,客观上也为印度大型制药企业快速完成产业升级创造了条件,帮助他们在世界通用名药物的研发与市场开拓等领域取得优势地位。而此类专利在授权3年后,即视为已被自动处以权利许可)。
《1970年专利法》规定专利的客体只包括发明,且将发明专利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发明专利、从属专利和条约专利。一般发明专利指对于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条件的发明所授予的专利。从属专利是专利局对已有专利发明的改进所授予的专利,与从属专利对应,原来的发明专利称为主专利,从属专利的存在以主专利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在主专利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局将其从属专利变为独立的专利,继续享有主专利原先应享有保护期限的剩余保护期。条约专利则是与印度有专利保护双边条约的国家的发明人在印度提交专利申请时,由印度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印度赋予一般专利自申请日起14年的保护期。对于食品、医药和化学领域的专利,其专利保护期则为自授权日起5年和申请日起7年这两者中较短的一个。
印度在加入WTO 之后,于1994年按照《1994 年专利修订法令》对《1970年专利法》加以修订。此法令于1995年1月生效,修改的范围涉及:1)药品;2)专利的期限;3)强制许可制度;4)发明的概念;5)微生物的概念。
为使《专利法》与《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通过了《1998年专利修改法令》,并于1999年再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此次修订对《1970年专利法》所做的最大修改是除了对农用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予以专利保护外,还允许对其产品予以专利保护。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除草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也包括作为中间产品用于生产药品的所有化学品。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因此,1999年的修订对印度自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间10年过渡期内的义务做出详细规定。根据修订,过渡期内印度开通电子邮箱系统开始受理药品、农用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自2005年1月1日开始处理)。修订条款还对上述产品在印度市场销售、分发的专利销售权作了过渡性安排。
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1970年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定为20年,并规定国家遇突发事件、非常紧急情况以及专利产品的公众非商业化使用可作为行使强制许可的理由。
3、2005年最新修订的《1970年专利法》
2004年12月26日,印度颁布《2004年专利(修订)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用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自此,《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TRIPS协议》的接轨。
最近的这次《专利法》修订启动于2003年8月,旨在全面平衡国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公共健康有关的领域。对于前两次修法仍无法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平衡的问题,如: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平行进口、专利权用尽、技术转让、可取得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滥用以及其他各种定义,均在此次修法讨论过程中再度提出。
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不允许食品、药品等产品获得专利权的禁止条款;规定申请医药品或农产品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均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2)修改《印度专利法》第3条(d)款,即禁止对“新用途”进行授权的条款,在“新用途”前面加了“仅”字,这意味着仅将已有产品用于新的用途不能获得专利权。
3)禁止计算机软件获得专利授权的条款修改后为:(k)计算机程序不同于将其技术与工艺或硬件相结合后的申请;(ka)数学方法或商业方法或十进制算法。
4)专利权的生效日期为授权日而非公开日。
5)提交微生物材料的条款经修改后与《布达佩斯条约》相一致;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之前进行微生物保藏。
6)对专利审查流程进行时间结构上的优化;将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由申请日起48个月提前至申请日起36个月。
7)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限起算点由自申请受理日推迟至授权日。
8)新颖性例外的宽限期由原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9)其他修改的重要条款还包括药品强制许可令、专利权续展和缔约国的定义等。
经最新修订的《专利法》的主要特征包括:
——专利保护期统一为20年。
——对食品、药品和化学品予以产品专利保护。
——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权利包括进口。
——Bolar条款和平行进口。
——专利申请18个月公开或应请求更早公开。
——应申请人/第三方请求进行审查。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
修改后的《专利法》在时间期限等方面也有了更明确、更完善的规定。按照新法的规定,专利申请必须在18个月期满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开。如果属于应提前公开的情况,应在提交公开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开。此外,为提高专利局工作的透明度以及确保对专利申请的处理能够受到时间规定的约束,新法就专利局的工作作出明确的时间规定:
——在审查请求提出后一个月内,专利申请必须转至审查员处。
——专利申请请求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出具初审报告。
关于新专利法的通过,印度政界意见并不统一。执政党和在野党在审查程序、许可费,以及药品专利等问题上均存在分歧。尽管新专利法于2005年3月21日获得印度议会批准,但持反对意见者纷纷走上街头抗议,声称此举是将整个印度医药市场出卖给了跨国公司,有可能会引发大范围的专利药提价。支持者则认为该议案的出台不仅只有利于跨国药企,对印度民族药品企业也将会是一种提升。
(二)商标法
1、《1940年商标法》
英国殖民期间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2、《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
该法是印度独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3、《1999年商标法》
该法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三)设计法
1、《1911年设计法》
该法规定了产品外形、轮廓及结构等设计的注册和保护。
2、《2000年设计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1911年设计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需要。2000年,印度颁布了新的《设计法》,其主要内容为:
——扩大“物品”和“设计”的定义范围。
——确认不可予以注册的设计。
——取消注册设计的两年保密期。
——规定失效设计的恢复条件。
——加大对注册设计侵权的处罚力度。
——引入国际通用分类体系。
——规定注册设计保护期为5-10年,期满后可再续展5年。
(四)版权法
1、《1914年版权法》
该法以1911年的《英国版权法》为原型制订。规定了对艺术、文学和戏剧作品录音和影视作品予以保护。
2、《1957年版权法》
《1957年版权法》是对《1914年版权法》的增补,使之更符合《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对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建筑和电影及其音像制品的原著予以保护。为了与国际版权保护制度相一致,印度多次对该法进行修订和增补。1984年的增补条例规定赋予电视剧与电影相同的版权保护。1994年的修订包括按《TRIPS协议》的要求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其保护期限为50至60年;同时赋予印度版权局处理版权侵权案件的权利;规定外国作者的作品可享受国民待遇;任何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程序将被判处7天至3年的监禁,并科5.5万至2,000万卢比的罚金。
(五)地理标志法
印度于1999年制定《商品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法》,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该法于2003年9月15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涉及:
——设立地理标志注册处。
——维持地理标志登记簿。
——公告所有受理的申请。
——登记注册地理标志的授权用户。
——注册权人和授权用户对侵权采取的措施。
——注册、改正及恢复地理标志。
——对已注册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的保护。
——禁止转让作为公共财产的地理标志。
二、印度知识产权相关管理机构情况简介
(一)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
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即印度工业产权局)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促进部,是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事务的主管机关,详细情况如下:
1、职能
1)负责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核准等。
2)向政府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建议。
3)承担印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2、机构设置
CGPDTM总部设在孟买,下设专利局(含设计局)、商标注册局、地理标志注册局和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等机构。总局长是CGPDTM最高负责人。
3、办公设施
2005年8月29日,印度第一座设施一流的专利局新大楼在新德里市西南部的达瓦卡落成,新大楼的落成象征印度专利局向现代化与强大化目标又迈进了一大步。这是计划中在大城市建设的四大知识产权建筑中首座完工的建筑。据介绍,新楼的设施已达到世界顶尖水平,申请人可在此办理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等相关手续。此外,用户还可通过新的现代化设施,借助网络远程实时享受所需服务。
4、专利局
1)职能
专利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核准、续展、无效专利的恢复、强制许可证的颁发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等相关事宜。
2)机构设置
专利局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另有3个分局分设于钦奈、新德里和孟买。各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均有权授予专利,且审查标准一致。专利局局长平时在加尔各答办公,定期前往各个分局巡视。
3)信息化建设
印度专利局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可提供印度国内所有专利申请文献、专利申请处理情况和各种知识产权出版物等信息的数字化检索,还可以检索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说明书等文献。
5、设计局
设计局下设于专利局内部,负责管理工业品设计的注册、续展、撤销等,其机构设置与专利局相同。
目前,设计局数据库可检索设计超过8万件。
6、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专利信息服务中心(PIS)位于马哈拉斯特拉邦的那格浦尔。PIS自1980年起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包括全球范围的专利说明书、专利技术信息及相关文献等。PIS还对外提供专利说明书复印和检索服务。
7、商标注册局
1)职能
商标注册局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相关事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由商标代理人将申请书递交给所属区域的商标注册局。商标注册局对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将申请书转交位于孟买的商标注册局总部。商标注册处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书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商标获准注册。
2)机构设置
商标注册局总部设于孟买,在阿哈迈德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4个城市设有分局。每个商标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商标事务。
3)统计数据
2003财年,印度颁发了约20万件商标证书,2005年约有10万件商标登记注册。
8、地理标志注册局
地理标志注册局(GIR)位于钦奈,负责地理标志注册事务。此外,GIR还与印度各邦商会、政府及大学合作,积极举办研讨会,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鼓励人们挖掘出更多的潜在地理标志。
(二)印度版权局及版权委员会
1、印度版权局
1958年1月,印度依据《1957年版权法》第9章的规定在首都新德里设立版权局。印度版权局是印度受理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相关事务的主管机关。版权局成员包括注册官、副注册官及一般工作人员。
据统计,2002年印度版权局共登记注册2,786件作品,其中文学和戏剧作品569件,音乐作品14件,计算机软件120件,艺术作品1,824件,录音作品259件。
2、印度版权委员会
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教育司下属的印度版权委员会是印度受理版权案件行政申诉、发放版权强制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版权委员会由主席及2-14人的委员会成员组成。委员会成员任期不超过5年。
(三)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
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于2003年9月15日成立,负责受理专利、设计及商标等案件的申诉。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为5年。委员会在钦奈、阿哈迈德巴德、新德里、孟买和加尔各答5地设有申诉庭,每个申诉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术官员组成。
从成立至2004年3月,委员会在钦奈审理了22起申诉案件,在孟买和新德里审理了53起申诉案件。
(四)印度警察局
警察局是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重要力量。根据印度法律,在侵权案件调查中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可以无需搜查证直接对侵权人住所实施突击搜查,并可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
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1、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
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是印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有效手段。印度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权提供了以下几种民事救济方式:
1)申请搜查令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到被告的住所突击搜查其所有的文件和证据,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
2)申请临时性禁令
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临时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申请禁令的具体程序在《1908年民事诉讼法典》及《1963年特别救济法》中作了规定。1999年,印度电影协会曾申请法院对3家印度有线电视网实施禁令,禁令覆盖了印度48个城市、800万有线电视用户。据印度电影协会估计,禁令的实施使有线电视网络中的盗版减少了一半。
3)损害赔偿
侵权方对由已方造成的损害向受害方支付经济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弥补原告的损失。
4)返还利润
在一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
刑事救济
除民事救济,被侵权人也可以同时向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提起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了规定。印度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的复制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没收侵权产品、罚金和监禁3种。
1)没收侵权产品:认定侵权后,法庭可授权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侵权人,并没收侵权产品或用于侵权的工具。
2)罚金:5-20万卢比不等。
3)监禁:6个月以上3年以下。
2、行政保护
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1)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
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具体执法责任落实到官员个人,并定期进行检查。
2)编写和分发《知识产权法手册》等资料
印度政府通过编写《知识产权法手册》,加强普法宣传。同时,印度还将《知识产权法手册》等资料免费分发至中央政府、各邦政府和各级警察局的官员手中,并在各种知识产权研讨会和论坛上发放。
3)向政府执法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培训
位于印度安得拉邦海德拉巴的国家警察学院定期对警察和海关官员提供知识产权法方面的课程培训。2003-2004财年,印度知识产权学院完成了22个培训项目。
4)定期组织研讨会、论坛
印度通过定期组织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研讨会、论坛,提高政府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科研和学术机构以及社会各相关利益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例如,印度专利局定期举办讲座,由技术官员讲授专利申请程序、专利授予、续展、专利保护的相关知识。
5)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 并鼓励各级教育系统知识产权培训
6)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现代化建设 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的投入
印度目前正在实施“知识产权办公现代化工程”。该工程计划在孟买、德里、加尔各答及钦奈四个城市按照国际化标准分别建造配备现代化设施和设备的知识产权办公大楼,将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4个领域的管理机构整合在一幢大楼办公。2004年,印度国家建筑建设公司承担了这项交钥匙工程的建设任务。此外,印度中央政府还计划拨款6.5亿卢比,将商标注册局的总部由目前的孟买迁至新德里,并按国际标准重新装备办公设施。
7)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
为保证全国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执法程序上的一致性,印度制定了《专利操作及程序手册》、《商标工作手册》等具体的执法操作规程,供各地执法官员遵照执行。
8)不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
2004年,印度专利局从社会择优录取了63名专利审查官,并送往国家知识产权学院进行上岗前培训。该局还计划再招收181名专利审查官。孟买的商标注册局也招收了30名商标审查官。
9) 使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标识
为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树立良好的执法机关形象,印度全国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统一的标识。
10) 密切协调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的关系
为加强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与执法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印度在11个邦及3个中央直辖区政府内专门指定一名官员负责协调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的关系。
11)在地方警察局内设立独立的版权实施处
印度在全国23个邦及中央直辖区的警察总局内设立了独立的版权实施处,专门负责处理打击盗版案件及其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12) 使用来源识别码(SID CODE)打击盗版
目前,印度计划通过实施来源识别码制度以打击音乐领域的盗版现象。来源识别码制度指音乐制作单位在CD上留下识别码,执法机关可以通过识别码追查CD的来源。为保证该制度有效实施,政府将对不使用识别码的制作商及销售不带识别码音乐产品的销售商征收20%的税。
3、民间保护
为配合政府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集体管理和保护,印度一些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民间的行业管理社团,例如:
1)印度电影电视制作人版权管理协会(SCRIPT)
负责协调和集体管理印度电影产业的版权。
2(印度表演权协会(IPRS)
负责协调和集体管理印度的演艺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