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2年12月中旬,俞华将自己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以自荐信 的形式寄给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古桥公司)。在信中俞华称:“我是一名广告艺术的爱好者,前一阶段时间逛前门,无意中看到贵厂‘古桥’空调器的路牌 广告,觉得如果加上两句精彩的广告词,效果或许更好……或许对你们有所帮助和启发,这两句是‘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古桥空调’。因为本人现在想在这方面 寻求发展,故很想借此机会积累一些实际经验……如能对贵厂有所帮助,本人将深感荣幸。欢迎联系”同月底,古桥公司办公室职员王某约见了俞华,对广告词表示 赞赏,但正值冬季不适宜作空调广告,因此未表示用还是不用该广告词。

    1996年4月,古桥公司将用俞华创作的广告词制作的广告在 北京某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播放、刊登并支付制作、播放、刊登广告费用共计1,085,000元。当月11日,俞华打电话给古桥公司称,广告已看 到,感到“非常高兴”、“太好了”。6月4日,俞华应王某之邀来到古桥公司,双方就广告词使用费进行了协商,王某出具了一张“广告语设计者一次性奖励款 2500元”的支付凭单。在该公司经理许某签字后,俞华未等王某领款,就拿走了凭单。事后其在凭单落款处注明“今收到古桥公司支付使用本人创作广告语部分 费用2500元。”7月,俞华以古桥公司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该广告词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古桥公司辨称,该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也未向俞华提出要约,她提供广告词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予行为。

    另外,在收到俞华的自荐信后,并未表示不用该广告词。因此,该公司1996年使用该广告词制作广告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案例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俞华创造的广告词符合文字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5项、第 45条第1款第1项、第5项、第6项,作出(1996)海知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古桥公司在广告中停止使用原告 俞华创造的文字作品"横跨冬夏、直抵春秋".(二)被告古桥公司在一家本市发行的非专业报刊向原告俞华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判决生效后 10日内执行。(三)被告古桥公司赔偿原告俞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6200元,律师费3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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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