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华丽制带有限公司侵犯岚鸿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岚鸿”

    案情简介

    1997年5月,岚鸿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鸿公司)就浙江义乌华丽制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公司)使用"岚鸿"商标问题向义乌市工商局投诉,认为其构成商标侵权,要求查处。

     义乌市工商局经初步查明,岚鸿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2类注册了"岚鸿"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包装用塑胶带。而义乌公司于1996年9月在第 26类编带、飘带等饰品商品上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岗鸿"商标,并将被发布初审《商标公告》。根据调查的情况,义乌市工商局在对此案的处理中觉得 下列问题难以把握:上述两个企业生产的商品应如何归类?义乌公司是否侵犯了岚鸿公司"岚鸿"商标专用权?这两个问题通过浙江省工商局请示到国家工商局商标 局。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经过认真研究,并咨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了如下批复: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22类包装用塑胶 带商品上的"岗鸿"商标,是岚鸿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829530号。根据来函所附的材料,"岚鸿"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 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其商标专用权应予以保护。义乌华丽制带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岚鸿"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 为。

    案件评析

    在研究此案时,当事人双方都提供了自己实际使用的商品及实物照片,从提供的材料看,两个公 司生产的是相同商品,均为彩色的、带状物品,唯一不同的是双方述说该产品的功能不同。岚鸿公司认为此物主要用于包装,义乌公司认为此物主要用于编织孔雀、 菠萝等各种工艺品。那么,如何对该产品进行归类、义乌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就成为本案争执的焦点。

    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三种观 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岚鸿公司和义乌公司这两个公司生产的商品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义乌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岚鸿"商标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属于不 正当竞争行为。义乌公司使用的"岚鸿"虽然与岚鸿公司注册的"岚鸿"商标图形和名称相同,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前者是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第 26类,后者是在第22类;后者是用于包装的用品,而前者是用于编织工艺品的用品。因此,两商品类别不同、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

  • 浙江义乌华丽制带有限公司侵犯岚鸿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岚鸿”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