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汕头市茂隆汽车修配中心有限公司等六家门店未经"奔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利用经销"奔驰"汽车零部件之机,擅自在各自的门店楼顶门面上悬挂了"奔驰"商标,作为门店的招牌或者广告牌,用以招揽顾客。
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奔驰"注册商标,经过商标所有人广泛的宣传及长期的使用,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声誉,依法应当受到保 护。汕头市茂隆汽车修配中心有限公司等六家门店将"奔驰"商标作为门店的招牌使用,其目的在于利用"奔驰"商标的知名度推销自身的商品,在不同程度上侵犯 了"奔驰"商标专用权。
为此,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方面向六家门店的负责人宣传商标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责令六家门店限期拆除"奔驰"招牌,并到现场进行验收。现上述六家门店已将"奔驰"招牌全部拆除。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销售服务行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前,此类案件在汽车零部件销售行业及汽车维修行业中较为突出,许多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在其店 铺的醒目位置,将一些中外汽车企业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店铺的招牌使用(如本案中涉及的六家门店使用"奔驰图形"商标的情况),甚至乘机销售假冒的 汽车零部件或者造成是某汽车企业的"专营店"、"专修店"、"特约经销点"、"特约维修站"的假象。这些店铺大多数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属擅自使用他人 注册商标的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已逐步由生产资料转变为日常消费者用品,加上汽车本身拥有的流动 性大、传播面广的特点,广大消费者知晓汽车商品的商标比知晓其他商品的商标要容易的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汽车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消费者所熟知。 所以,经营者将这些汽车商标用于商业目的时,其产生的影响将超过其他商标,从而达到利用他人商标在市场上的较高声誉,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目的。这种将 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的经营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因使用者的目的不同,自觉不自觉地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 商标专用权。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主要内容为:1.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禁止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将中外汽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使用;2.汽车零部件销售商店和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站经 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使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销售×××汽车零部件"、"本站维修×××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当一致,不得突出 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用他人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