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答复

(2005)民三他字第10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5)68号《关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

      (2005)民三他字第10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5)68号《关于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龙津药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因此,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当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即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其中,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2.1(2)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规定了六种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其中,“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即为撰写方式之一。因此,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因此,只有从属权利要求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有限定作用,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相互限定的作用,应当按照各自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就本案来说,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灯盏花素粉针剂及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实质上是“灯盏花素粉针剂”产品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两个发明,二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1记载的是“灯盏花素粉针剂”产品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记载的是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技术方案,二者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前述《审查指南》规定的“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组合“的撰写方式。由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都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对权力要求1不具有限定作用。故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处理意见。

    二、有关本案产品涉及的检测问题,如果国家没有制定相关的检测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本领域的惯常作法来进行检测。只要所采用的方法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检测结果一般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至于本案中云南省分析测试中心所作的检测结果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请你院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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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