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8-4 执行日期:1989-8-4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6月20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2)项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8-4
执行日期:1989-8-4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6月20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2)项所述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