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1987]26号 发布日期:1987-3-11 执行日期:1987-3-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专利工作是涉及科技、经济、司法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津政发[1987]26号

发布日期:1987-3-11

执行日期:1987-3-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专利工作是涉及科技、经济、司法、贸易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为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管理,解决有关具体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的专利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具有执法和管理双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专利规划和计划,协调专利工作;调处有关专利纠纷;组织管理许可证贸易和技术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组织专利法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筹集、管理和使用专利基金;管理专利服务机构;组织协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开发。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经济与科技管理体系,确定分管专利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四、各单位设立专利服务机构,必须经天津市专利管理局批准,报中国专利局备案。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服务业务,需按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五、各单位应支持职工的发明创造,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一般应先申请专利后安排成果鉴定和申请奖励。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交付的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企业单位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其他业务收入中列支。并应按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

  企业在依法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后,应当积极组织对发明创造的成果的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以尽早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六、各单位在科研立项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避免重复研究或造成侵权行为。

  七、各单位涉及专利引进时,必须进行法律状态的调查。引进工作中的专利审查工作,应有专利工作人员参加。一般项目,由各单位专利工作人员负责;市级重大引进项目,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共同审查核定。

  八、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按中国专利局《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的通知》(〔85〕国专发法字第135号)执行,并应在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九、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涉及国家安全或关系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先经上级机关主管专利的部门审核,并在中国专利局受理其专利申请后十五日内,将申请项目报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十、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和大力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各委、办、局在制定基本建设计划、技术改造计划和科技计划时,各单位在进行科研选题、新产品开发时,都应优先考虑采用现有的专利技术,对专利实施要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十一、市内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时,由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与专利持有单位归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推广应用的,由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审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与业务对口的市级主管部门共同办理。

  十二、单位或个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审核、登记,将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报天津市专利管理局备案。

  十三、有关专利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可分别请求其上级主管机关和天津市专利管理局调处,或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继续深入开展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列入普法教育的内容。

  十五、本规定由天津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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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