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名牌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各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现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并获通过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原有效期满后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需更换使用标有新有效期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二、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能取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在有效期满后生产的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对原有效期内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作相应处理,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有效期满后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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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