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富律师:从一起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看当前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质与量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到专利申请的行列中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专利部业务量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大幅度提高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在这个转型期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质量不高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中国的知识产权有识之士。笔者试图以我们最近代理的一起无效宣告纠纷来对此问题做一简单讨论。
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人的代理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宣告第200820024593.5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复审委经过审查,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我方代理委托人提交的对比文件形成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两者可以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作出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纵观这起典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复审委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这一点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讨论的重点在于,在专利意识普遍提高的大背景下,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大幅下滑的风险极大,值得有关部门尽快予以重视,并给出正确的导向。
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提高,申请专利后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而且可以使用专利证书作为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巨大的利益导致某些企业“为了申请专利而申请专利”、“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现象普遍发生。如果说以往故意制造垃圾专利还是个辛苦活的话,现在企业制造垃圾专利可以说是名利双收的“好事情”。
在专利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笔者甚至见到过完全照搬他人专利申请文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存在,表明相关造假者对于专利严肃性的藐视程度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乱世用重典”,笔者建议通过一下手段遏制垃圾专利制造者的横行:
1.严厉追究明显抄袭他人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考虑到这种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违法性,并且同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应当在现行法制架构下进行打击。必要时,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对此类行为给予进一步处罚。
2.严格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工作。虽然说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中并不包含实质审查阶段,但是,中国专利法中必竟对实用新型专利也是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进行简单检索,避免严重雷同专利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很充分的。
3.修改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确有证据存在专利抄袭复制行为的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处罚。例如罚款、准入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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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