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动集团诉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 苏知(2001)纠字第04号 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动集团) 住所:江苏盐城市环城西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朱瑞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晓峰,盐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殷庆国,江苏江动集团公司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

  苏知(2001)纠字第04号

  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动集团”)  住所:江苏盐城市环城西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朱瑞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晓峰,盐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殷庆国,江苏江动集团公司职工  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内公司”)  住所:常州市三河口镇  法定代表人:牟治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倩,常州市中天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戴旭初,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请求人江苏江动集团公司诉被请求人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0年12月26日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调处请求。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于2001年4月2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处理。请求人的代理人殷庆国、倪晓峰,被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牟治兴、委托代理人林倩、戴旭初均分别参加了两次庭审活动。现本案己处理完结。

  请求人诉称:1993年12月22日,请求人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导气堤式侧向螺旋进气道的单缸直喷式柴油机缸头”的实用新型专利,1994年10月9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93246521.8,该专利仍然有效。2000年8月6日,请求人在江苏省汽车、农机产品订货会上,发现被请求人制造并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zs1115型柴油机,请求人遂向他人购买了一台被请求人生产的zs1115型柴油机一台,经与请求人专利技术特征相比较,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请求人专利产品的外销市场受到严重影响。请求人四次发函,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被请求人均置之不理。为此,请求人要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现有侵权产品封存,销毁所有生产侵权产品的工模夹具:2、赔偿由于被请求人的侵权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在《新华日报》、《常州日报》、《盐阜大众报》、《中国农机化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的调处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请求人又于2001年3月24日向本局提出变更调处请求,要求被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98万元。  为了证明其所诉事实,请求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专利号为93246521.8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专利说明书一份。2000年专利年费发票一份,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一份,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书是:一种导气堤式侧向螺旋进气道的单缸直喷式柴油机缸头,其左侧中部为排气道(1),缸头(2)的中间设有喷油气孔〈3〉,其特征在于在缸头(2)的右侧中部开有进气道(4),且进气道〈4〉内设有凸起的斜向导气堤(5)。上述证据证明了请求人是专利号为93246521.8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有效。

  证据二、请求人在江苏省汽车、农机产品订货会上拍摄的常内zs1115柴油机照片两张,(2001)盐市证民内字第256号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由盐城市公证处封存的柴油机缸头一只,常内公司zs1115a柴油机使用说明书一份,证明船民张根才从常内公司购得zs1115a型柴油机一台,该发动机号为08997,生产日期为2000年12月,单价为2500元,该柴油机缸头的技术特征落入了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  证据三、请求人于2000年8月14日向被请求人发出警告信,称被请求人生产的zs1115柴油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等。2000年11月8日、2001年1月11日又分别向被请求人发出警告信。证明请求人就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与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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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