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锡麟。
被告: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原专利文献出蹋社)。
被告:北京黄寺音像书店(以下称黄寺书店)。
原告王锡麟系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和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知识产权概论》一书第七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第八章“知识 产权的纠纷及其处理”两章的作者。1999年8月,王锡麟在上海朝霞图书经营部(下称朝霞经营部)购买一部《知识产权纠纷与处理实用全书》(下称《实用全 书》)。王锡麟发现由专利文献出版社(下称出版社)出版、丁文召担任主编的《实用全书》第三章“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和第五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剽窃、抄袭了《知识产权概论》一书中原告王锡麟享有著作权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中的内容,总共剽窃、抄袭约4.1万余字,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王锡麟诉称:由出版社出版,丁文召主编的《实用全书》第三章和第五章整篇抄袭了其撰写的《知识产权概论》中的第七、八两章内容,构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人 身权和财产权的侵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并不准印刷《实用全书》,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原告聘请代理人、取证和交通费等费用8000元(人 民币,下同),赔偿原告5万元。
被告朝霞经营部辩称:其作为普通销售商,不可能审查书籍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出版社辩称:根据出版社与黄寺书店签订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实用全书》如侵犯他人著作权,则黄寺书店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侵权责任主要应由黄寺书店和主编承担,出版社的责任是次要的。
被告黄寺书店辩称:系争书由黄寺书店图书部投资出版。图书部负责与该书主编丁文召和副主编常丹江具体联系,现主编和副主编都联系不上,身份也不详。黄寺书店认可其图书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审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21日,黄寺书店与出版社总编辑室就《实用全书》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其中约定如出版社因《实用 全书》专有出版权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黄寺书店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版社造成的损失。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甲方黄寺书店向乙 方出版社一次性支付1.5万元管理费;上述作品的稿费及书,收缴两被制裁人的侵权书籍;没收非法所得;分别处以两被制裁人4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