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

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范围、原则和主管机关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说国有股权管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的国有股权管理,特别是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

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国有股权管理的范围、原则和主管机关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说国有股权管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存续期间的国有股权管理,特别是国有企业整体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家股权管理。其基本原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二)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正确界定和行使国有股权,保障国有资产(国有资本,下同)正当权益不受侵犯,保证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与其他股同股、同权、同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运用法人财产权利自主经营,增加资本与资本积累。
  (三)主管机关和审批权限
  国有股权管理的专职机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有股权管理事项,按照产权管理关系,中央国有企业(含子企业)由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批。地方国有企业由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上市公司地方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批文件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列入国家级试点和直接在境外必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立时的国有股权管理
  (一)内容
  1、参与选择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决定试点范围、顺序的重点。选择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规定,经营业绩较好,盈利能力较强,有一定管理水平,拟筹集的资金有明确投向和良好的收益前景。具有超常利润水平和垄断收益能力的国有企业一般不应列入股份制试点,以免稀稀国有股权。但其中亟待转换经营机制,急需以股本方式筹集资金的国有企业,也可以列入股份制试点。
  2、参与审定国有企业进入股份帛改组的资产范围。
  3、界定产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须行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凡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产权,不论企业工商登记时注册为何种所有制或享受何种政策,均应界定为国有。通过产权界定,明确企业产权归属及产权投资主体、产权管理主体,包括国有与非国有,中央与地方,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不同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等。
  产权关系复杂,一时难以界定的,不宜进行股份制改组。
  4、管理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应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和确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审批立项和审核确认。
  对非国有投资主体以非货币形态的有形或开形资产投入由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或国有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共同以非贷币形态的有形成无形资产出资新设成立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要核验各方投资价值评定的公正性。
  5、参与审批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总体方案。对企业股份制改组前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利润率进行比较分析。股份制改组后的国有资本利润率应高于改组前的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6、审定股权设置、国家股比例,参与审定股权结构。
  7、审批净资产折股方案与预计发行价格。
  8、审定国有股权持股单位。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由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和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应的股权。如国家股持股单位不明确,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9、办理产权登记。经核定有国家股的股份制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
  (二)程序
  1、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应报送或抄报试点总体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审定。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就在总体方案中或单独提出资产重组方案,报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重组方案应说明资产(及负债)分割办法(包括进入股份制改组的资产项目、数额);重组前后的企业组织结构图;重组后各独立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按重组方案编制的资产钡债表;人员分流情况;股份公司与分离部分的产权关系、经济关系及各自的产权管理主体;分离部分收支情况及管理办法等。进入股分公司的净资产产权关系不清或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由企业或当事人双方提出产权界定的初步意见,附送有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这产权归属,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出具产权界定的确认文件,投资主体单一且产权关系清楚的,可在批复国有产权管理时一并予以明确。
  2、已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早办资产评估立项。批准后,企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进入股份制改组范围的资产(根据企业需要,也可对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上市公司必须委托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下达通知书。
  3、经过资产评估并确认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由有关方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改组企业名称;拟成立股份公司名称;批准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审批机关;资产重组方案;产权界定意见;资产评估确认结果;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折股方案;拟发行股票的数量及价格;预计发行市盈率;国有股权持有单位;资产重组后被分离部分的产权归属、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及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等。
  在报送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之前应附送下列文件:
  --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报告;
  --有关部门同意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报告;
  --审批机关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
  --股份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
  --公司律师出具的关于资产重组等股权管理问题的法律意见;
  --咨询机构出具的股份制改组咨询报告(适用于聘请咨询机构的试点企业);
  --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及有关材料;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改组前三年企业效益审计结果;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改组后股份制企业效益预测结果;
  --咨询、中介机构名单;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后,应尽快提出同意、否定或修改的意见;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批复。批复文件应包括资产重组、股权设置、股权结构、折股方案、溢价发行方案、国有股持股单位、重组后分离部分的产权管理主体及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等内容。
  如试点企业为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批复内容负保密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文件应作为审批设立股份公司的必备文件。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立后的国有股权管理
  (一)建立股份公司国家股档案,包括国家股数额占总股本的比例,年度国家股利收缴情况,国家股权变动情况等,对国家股股极及其收益实施动态管理。
  (二)行使或委托行使国家股权。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正确行使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促进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国家股权由其他部门行使和持有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订立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行使股权,股利收缴、股权转让等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从整体出发,考核、监督国家股持股单位正确行使国家股权,维护国家股东的正当权益。国家股持单位行为不当、招生失误造成国家股东权益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三)收取国家股股利。经股东会批准分配现金股利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收缴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有条件的地方,收缴的国家股利可设专户管理。国家股持股单位不得放弃国家股的收益权。国家股利不得单位方面直接留归企业,不得由企业无偿占用。公司采用送红股方式分配的,国家股应与其他股享有同等权利。
  (四)国家股股权的增购、转让及转让收入的管理。增购国家股股权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转让国家股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和有关股票交易的规定,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或报同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有关国家股转让的正式规定发布之前,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证券委批准或转报国务院批准。批准后,持股单位可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部分国家股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外的持股单位,在转让国家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和实施结果。
  转让国家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
  国家股可以转让给法人,也可以转让给自然人,还可以转让给外商或境外投资者。
  公众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发行新股,送配股事宜,国家股东代理人应根据国家股东的利益行事。公司确需追加股本投资,国家股东有必要、有能力购买配股的,可赞成以适当价格向原有股东等比例发行新股(配股)。国家股东无力购买配股且止配股,并力争以向社会发行新股或非股本方式筹资、融资。国家股东无力阻止配股或国家股比降低无害于国家利益的,国家股配股权应有偿转让,不能未经批准自动放弃。有关事项的审批程序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订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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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