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条例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组织 第二节 清算期限和公告 第三节 清算财产及处置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债务与清偿 第三章 特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1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组
  第二节 清算期限和公告
  第三节 清算财产及处置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债务与清偿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清算终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的管理,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因企业解散或被撤销而对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第三条 清算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解散,其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其董事会能够组织清算工作的,进行普通清算。
  企业解散,其资产不能抵偿债务而又未进行破产清算的,或者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原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不能正常进行的,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批准设立的企业的清算。
  企业因一方不履行义务而导致企业解散的,待责任方赔偿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后,方可按本条例进行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企业清算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简称审批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企业清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普通清算
  

  • 青岛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条例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