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 【颁布部门】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颁布日期】19921118 【实施日期】19921118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
【颁布部门】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颁布日期】19921118
【实施日期】19921118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目前,我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但有些企业在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将企业内部职工股向企业外部扩散;有的将法人股分解给了个人;有的私下转让股份,甚至出现炒买炒卖缴款收据、认股指标的现象。这种混乱状况如不迅速制止,势必影响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部职工股只能由本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职工的范围为:(一)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二)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三)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四)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二、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股份公司应向证券公司提供全体职工和股东的花名册等有关资料。
内部职工股以记名股权证为凭证,一人一户一证,不使用股票。已经发行给内部职工的股票或其他有规范的股权凭证,须换发为规范的股权证。股权证的格式统一由证券主管机关设计,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设防伪标记。股权证须载明有关事项,标明“限于本职工持有”字样,由职工本人签章,加盖公司股权证专用章。公司董事长应对股权证专用章的使用负责。
内部公司转为公众公司时,应将内部职工股权证换成股票,并按股票发行规定进行管理。
三、凡是股份公司增加内部职工股额,包括法人持股公司增资扩股时增加内部职工股、法人股转为内部职工股、将股息红利作为红股分派给内部职工等,须报股份制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
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
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
五、对企业违反规定发行的股权证或股票,由证券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擅自发行的股权证或股票,应一律更换为企业债券,或由企业按发行时的价格和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退还现金。
(二)对于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颁布以前,已扩散到股份公司外部个人的内部职工股,由证券主管机关指定证券公司集中托管。股东须在证券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证券公司办理托管手续,不交证券公司托管的,视同放弃股东权益,其股权证不受法律保护。
集中托管的股权证,其所有者要求转让的,比照第四条意见办理。对不办过户手续的,股份公司不承认其权益。
(三)在《规范意见》颁布以后扩散到股份公司外部个人的内部职工股,应转为企业债券,或由法人按发行时的价格予以收购,转为法人股,并由股份公司按银行储蓄存款同期利率退回息金。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理的,其股份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对一些单位通过职工集资以单位法人名义购买的股份,按如下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社团法人股,由该单位基层工会以法人名义持有。股份公司只发给一张股权证。基层工会要加强对集资的管理,只能在本单位职工内集资,并将集资职工登记造册。从股份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按登记在册职工的集资所占比例分发。职工需转让其集资份额,受让者只能是本单位职工,并须经基层工会同意,按转让者原集资金额转记受让者名下,并在集资登记册上更改记名。私下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基层工会转让以单位法人名义购买的股份,按法人股转让规定办理。
(二)转为投资基金收益券。各地经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投资基金,发行投资基金收益券。职工集资以单位法人名义购买的股份,可按发行时的价格转换成投资基金收益券,由投资基金作为法人股持有,并按投资基金的有关办法给个人投资回报。
七、各地(不含广州、深圳市)应按上述要求加强管理,对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1993年3月底前报省联审小组。对违反规定的公司,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股份制试点资格,责令其退还所筹股金;对非法进行股权证交易的,有关部门应科以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
199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