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24日,银发<1993>113号) 为配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24日,银发<1993>113号)

为配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
  施,现将有关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的处理办法
  明确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各地有关银行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加停产整顿、兼并、解散和破产企
  业的财产、物资、贷款和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和处理工作。
  二、关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涉及的对停产整顿企业贷款利息的处理办
  法:
  (一)停产整顿的企业申请缓缴利息,由借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向贷款银行提
  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企业停产整顿方案和财务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缓缴利息的贷款范围只限于企业向各银行所借的全部流动资金贷款,不
  包括固定资产贷款。
  (三)缓缴利息的审批由贷款银行掌握,缓缴利息的期限不能超过停产整顿期。
  缓缴贷款利息的申请得到批准后,从企业停产整顿之日起执行。对企业停产整顿
  期间的贷款利息照计,复工后贷款本息一并归还。停产整顿期间银行停止发放新贷
  款。
  三、关于《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及的对被兼并企业贷款利息的处理办法:

(一)被兼并企业或合并企业所欠银行的债务,包括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
  兼并企业或合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
  (二)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银行可采取
  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者,计收复
  利。
  (三)银行贷款停息范围仅限于已经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减息范围限于因
  兼并行为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的兼并企业。对企业停、减息贷款的比例,由银行根据
  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各金融机构对企业新发放的贷款照常计收利息。
  (四)停减贷款利息的申请。由兼并企业向有关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同时
  报送企业兼并方案和财政承包合同及兼并双方财务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贷款银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企业兼
  并后效益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提出停减利息的具体处理意见,审批权原则上集中于
  各专业银行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凡情况特殊、停、减利息数额较大的应报
  告各自总行审批。停、减货款利息从申请批准之日起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停、
  减利息。
  (六)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贷款银行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并审核后,提
  出停减利息的具体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各自省分行审批。申请得到批准的,自开业
  之日起其原欠银行贷款,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新贷款照常计收利息。
  (七)在停、减利息期间,凡到期的贷款要如期归还,不能归还的贷款,由企
  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银行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展期。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
  期间,仍可享受停减利息的优惠,优惠政策期满,利息仍不能归还的,应计收复利。
  停减利息期满后,所有贷款一律开始正常计收利息,并按借款合同如期归还贷款
  本息。
  四、关于《条例》第三十六条涉及的对解散企业的银行债务处理办法:
  企业解散,银行债务必须得到落实,贷款银行应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债务
  的清偿工作,保证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收回。
  五、关于《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涉及的,对破产企业的银行债务处理办法:

(一)对破产企业的银行债务的处理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执行。
  (二)企业宣告破产后,如果有企业能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
  协议,按照协议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受破产企业财产,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对
  破产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处理,可以按照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理办法执行。
  六、停、减、缓利息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各行自订。
  七、对停产整顿、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的具体处理情况,
  要按季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和省级分行备案。
  八、因停减利息而减少的银行收益,由各金融机构分别同财政部协商解决。
  

  • 关于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处理问题通知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